保險法鼓勵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,願意付出行動來避免或減輕損害,所以在 33 條明定保險公司有責任償還被保險人減輕財產損失的費用。
例如有位先生幫房子投保 180 萬元,火災發生時房子的價值是 200 萬元,房子損失了 160 萬元。在火災發生時,這位先生花了 30 萬元極力搶救房子,保險公司會依照比例賠償這個額外的支出。
保險法第 33 條:
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,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,負償還之責。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,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,仍應償還。
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,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。
保險公司對於這個減輕損害的支出該賠多少?根據保險法第 33 條,是「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。」
也就是這樣算:
30萬元X(180 萬元/ 200 萬元)=27 萬元
這就是保險公司對減免損失費用有償還的責任。